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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 下班傳Line算工時? 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後, 雇主應如何因應?】課程事前揭露Part 2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雇主使勞工值日、夜,就一定需要納入工作時間嗎?
 
其實就工作時間的定義似乎確實如此,但誠如前一篇所述,法官判決不受主管機關解釋所拘束,又過往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定義過於空泛,實際上法院判決也鮮少對於該注意事項之適用有深入討論。
 
因此往後究竟能否維持慣例,在司法判決中,恐怕還存有爭執的可能喔。
但還是要注意,主管機關(如:勞動檢查)必然不會認同值日、夜,畢竟勞動部都已展現立場了,因此還是請儘量修正相關制度吧!!

一、最近宣判(111年 1月11日)的判決,法官仍肯認值日、夜之約定

  • 「按勞工法上之勞動契約,雖以勞工生存權作為其基礎理念,然並非完全摒除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諸如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之類),勞雇雙方仍得藉由私法自治以達符合其共同之利益。」
本段文字其實從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即可看到,即勞動契約本屬於私權契約,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需要尊重勞資雙方的自由約定,尤其在該約定合乎勞資雙方共同利益,且無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時,更當如此。

  • 「縱有耗費精神、勞力,其時間實際上遠低於一般持續工作之人者,如以其所耗費之時間所應得之報酬與一般持續處於緊張狀態之工作者,等量齊觀,當非事理之平」
簡單說,勞工在值日、夜時,提供的勞務強度、密度,皆遠低於一般工作者,若此時仍可要求與加班相同水準之報酬,顯不公允。

  • 「故勞工於值班時間所從事之工作,如不能認為係屬正常工作之延伸,應認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其報酬得由勞資雙方另為約定。」
因此,倘勞資雙方約定值日、夜時,係秉持「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約定,且值日、夜之工作確實僅為監視性、斷續性,與原本勞動契約的工作內容不相同時,本案法官即認定非屬於原勞動契約之延續,自無「延長工作時間」、「給付加班費」等情。

二、所以還是能約定值日夜?前揭判決的重點?
 
首先從該判決,可以彙整以下幾點:
  1. 司法判決對於此值日夜爭議,幾乎未參酌應行注意事項。
  2. 使勞工值日、夜,勞工不是從事原有工作的內容
  3. 使勞工值日、夜,勞工注意或警戒義務應該相當低
  4. 使勞工值日、夜,具體需要巡視、工作的時間應該非常短
  5. 值日、夜之約定,需要在勞資雙方對等的狀況下進行約定
其實過往判決就大多就會採類似的認定,似乎應行注意事項是否停止適用對於值日、夜的影響不大?
似乎確實如此! 但還有以下問題:
 
勞工對於雇主的邀約會產生疑慮
過往雇主能拿應行注意事項騙騙勞工,但現今勞動意識提高、各媒體對於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大肆報導,因此現在若要使勞工值日夜,且不是依加班費計算報酬,勢必更難取得同意。
公司的值日、夜,根本就是加班
許多值日、夜工作,高度拘束勞工、高度要求勞工負擔意或警戒義務,這樣根本就與值日、夜的定義不符合了。
此外,更有要求勞工保持清醒、限定勞工活動自由,並命勞工隨時準備充分給付勞務(進行與原勞動契約相同之工作),實際上根本就不是值日、夜,而是備勤時間(工作時間)。
勞資雙方真的能對等議價?
眾所皆知,勞資雙方經濟、社會地位本不相當,不然也不需要制定如此多勞動法令、課雇主這麼多義務了,期待個別勞工與雇主間要真的在平等地位談判,恐怕太過理想化
 
未來司法見解會否維持,尚不得而知
應行注意事項廢止後,僅有一個相關爭議判決,雖然該案仍肯認可另行約定值日、夜,但終非上級法院之見解,且爭議內容也並非111年後產生。
與之相對的,相信主管機關目前已經磨刀霍霍了,如果還是照過往方式進行,被主管機關會進行裁處的機率極

 
建議雇主應該對於相關定義明確瞭解,並充分與勞工說明後、提供書面資料使勞工充分思考後,再行約定(還是有高度被裁罰風險)。
三、事業單位應釐清「工作時間」之定義
 
究其根本,值日、夜需不需要給付加班費,其重點還是在於值日、夜是否為工作時間(加班)。而工時議題最麻煩的地方在於
勞基法並沒有工作時間的定義
因此勞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的認定,常常會產生分歧、爭議,例如:
  • 下班後接老闆電話、處理文件
  • 下班後主管LINE個不停
這些狀況到底是否屬於工作時間?真的如媒體所說嗎?
  • 「下班後老闆傳Line交代工作 不給加班費裁罰最高100萬」
  • 「勞工值日夜班明年起納入工時,超時要付加班費!下班後處理文件也要支薪」
其實,若雇主只是分享資訊、提早交辦業務,並沒有要求勞工真的提供勞務,按定義上就不屬於工作時間
 
 【課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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