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議題屢見不鮮,不過也常有勞工因自認遭「惡意調動」即拒絕出勤,進而導致產生「連續曠職」之事實,因此被依法解僱。
所以本會簡單整理一些資訊提供勞工朋友們參考,但還是要提醒一下遇到爭議時,仍應謀定而後動,不要因為一時的氣憤而導致自身權利損害喔!!
- 勞工應以正式管道/方式聲明理由,明確表示拒絕調動(例如:存證信函)
- 勞工仍應本於勞動契約正常出勤(到原工作處即可)
- 當雇主拒絕你在原處提供勞務時,建議留存相關證明,如:拍照或FB打卡
- 當雇主拒絕你在原處提供勞務時,請按雇主主張離開,以避免產生違法
- 以正式管道再次聲明,雇主目前作法已構成民法487條,即#受領勞務遲延,縱使雇主拒絕受領勞務,還是要給付薪資喔!
- 向「工作地」(不是戶籍地、不是居住地、不是公司登記地)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步驟1~4期間,都可以申請)
- 若於原約定發薪日期,若雇主未按約發薪,得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勞動檢查
- 若以上行為都有做,然而雇主仍一意孤行,且以無故曠職發動解僱時,由於你有乖乖聽本會建議「持續本於勞動契約出勤」,因此該解僱應無效果
- 因雇主違法調動、違法解僱等行為皆已違法,故可以用存證信函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請註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第6款),並要求資遣費
- 或者,也可以循司法途徑主張僱傭關係存在,目前勞動事件法對於勞工訴訟有相當多的協助,切記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喔!!
以上建議,供各位參考。
但是要注意,以上建議都是在「確定雇主調動已違反勞基法第10-1條」為前提,若無法確定雇主真的違法,建議可將步驟【6】(即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作為第一步。
但無論如何,都應繼續本於#勞動契約出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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