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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年終將近,特別休假規定要注意!」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時,雇主應主動予以結清,若經雙方合意,則可遞延乙次。

我國於106年1月1日起,即已將特別休假自「請求權」修改為「形成權」,其主要差異如下:
  • 請求權:
對他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請求,即需要他人行為協助,才能完成請求的內容。
  • 形成權:
權力的一方只需做出意思表示,就可以直接改變雙方法律關係(使權利發生效果、變更或消滅)。

以特別休假為例,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該規範即係勞工可自由排定特別休假之依據,而同條文第4項則明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於新法施行後即不再存在「應休、能休,卻不休者,視同放棄」之說法,因此於每年度終結時雇主皆需要核算、發給勞工未休假工資。

注意!!
特別休假工資與加班費一樣,都是以結清為原則,「雙方」合意遞延(加班費為補休)為例外,另外需注意遞延需「雙方合意」且次數僅能一次,因此:

  • 勞工想遞延,雇主不同意,就不能遞延;反過來也一樣。
  • 遞延只能一次,因此請假也是採先進先出。
  • 若遞延後請假日數仍未用罄,則結清之標準回歸當初遞延之時的標準進行結算。
以下,提供勞動部新聞稿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