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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電子勞資歷經5年協商終達成共識,完成簽定團體協約!!
歷經5年間的漫長協商,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終於順利與資方締結團體協約,本案協商業經過共計24次的協商會議,企業工會並有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免費入廠輔導簽訂團體協約」服務,又本會因常年承辦該項專案,故有幸得以就本案提供服務。
工會組織之雛形最找可追溯自歐洲中古時期之行會組織,但直到工業革命時期,由於長期積累的勞動剝削以及貧富差距,且個別勞工就客觀條件而言,恐難以與雇主對等協商,因此為了提升個別勞工福祉,方促成了工會組織與集體談判的出現。
〖協商,是工會組織茁壯之必要手段 〗
工會組織存在之最大目的,即係透過集體談判之方式,以促成核心勞動條件的改變,直言之,沒有協商能力的工會,其存在價值即已喪失了一大半了;畢竟,單靠著「理想與熱誠」雖能夠凝聚願意改變社會的人,但沒有「資金與能量」時,單憑著工會領袖與幹部的熱誠,工會運動恐怕仍難以為繼。
〖協商,為公司與工會和平共處的途徑 〗
企業倘係以「消滅工會」為目的,不難想見其勞資關係必然破裂,然後搞得雞飛狗跳,企業應了解工會之目的,乃係於提升勞工權益,而非打倒企業主;畢竟,企業倒下工會亦會遭受損害,因此企業應以溝通、協商,取代對抗、打壓,方為持續經營之正道。
〖關鍵時刻,提出確實可執行的重點議題 〗
近年來勞動法令多次更迭,且整體市場亦有相當大變遷、改變,實則提供許多工會得以借力發揮的空間,工會應當抓住「重要、關鍵議題」發生的時刻,與雇主提出協商,並透過交換條件(Give & Take)已達成的工會核心目標;易言之,當雇主產生需求時,即是工會提出協商的時機點,且工會可先著重於「小而美」的協商架構,而非屢屢提出一部氣勢磅礡,實則難以達成合意的協商草案。
〖關鍵時刻,提公適當讓利更利經營順遂〗
企業經營有其需求與考量,而不能處處符合工會需求,此係屬事實尚不可否認,惟小小的讓利,使雙方勞資關係更加融洽,使勞工得以更安穩提供勞務,對於雇主亦非無益處,故雇主應主動出擊,就公司所考量之要點、何以無法接受工會訴求,做出正面回應,並可直接提出可調整、優化之勞動條件;誠如前述,溝通才是勞資雙方得以共存之方式。
本會秘書長-康長健先生(前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於締約現場與工會幹部分享、交流
勞資關係縱使存在競爭,但整體而言仍需要雙方持續合作,方能繼續維持經濟循環,因此工會與資方間應屬於「亦敵亦友」的關係而非全面對抗,以新型態的協商架構-利益型協商(Interest-Based Bargaining, IBB)為例,即係以關注他方所重視之議題,以共同克服困難、互相進行利益交換。
許多事業單位視工會組織為洪水猛獸,因此對於工會組織極力打壓,其實大可不必,且該打壓行為往往無法達成目標,反而將促使工會與公司高度對抗,而導致職場秩序動盪,因此還是建議若有工會的事業單位,應敞開心胸與工會溝通,而工會亦應設身處地就雇主經營立場思考問題,方能達成勞資和諧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