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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月課程

110年1月21日【北區】觀察109年勞檢與民事訴訟趨勢,建構110年工資、工時制度

課程報名連結 觀察109年勞檢與民事訴訟趨勢,建構110年工資、工時制度

課程簡介

勞動事件法》已實施近一年了,但縱使訴訟變得簡單,但多數勞工在面臨勞資爭議時,還是先以勞工局為第一申請單位。畢竟,多數的勞資爭議都是小額爭議,就算司法程序變得簡單,但時間成本仍是相當高。

因此,向主管機關反應就會有相當多的優勢,除了「免費」、「在家等」之外,其中更有-「勞動檢查」這個相當好用,且具備威脅性的方式。

  •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行政與司法見解逐漸統一

在《勞動事件法》中,明文工時、工資推定制,因此過往民事法院肯認的「加班申請制」,在近期民事法院中,幾乎都採取勞動部、行政法院的見解,而使得採「加班申請制度」的資方絕大多數都被嚴重打臉!!
因此,未來事業單位更不能抱著「被勞工局罰,但還能在民事法院翻盤」的僥倖心態!!

  •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動檢查也受到相當影響
既然民事法院多已肯認勞動部之見解,且在《勞動事件法》「推定制」作為背書的狀況下,過去許多勞檢員不敢罰、不能罰的爭議項目,現在皆可罰的合情合理、有憑有據,而使得勞檢員更能「大展手腳」!!因此,事業單位未來對於敏感的「工資、工時制度」請務必跟上勞動檢查的規範喔!!

課程特色

  • 行政與司法見解的結合,方能妥善建構萬無一失的制度

本次課程,係以結合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見解,並以經典個案、近期個案、勞動檢查實務以及相關處理程序、原因與結果進行討論與分析,並透過上述方式,說明公司對於容易違法的部分,應如何進行規劃。

  • 不打高空,不說理論的實務講師

本次講師係長期擔任雙北市勞資爭議調解人,過往亦曾任職於雙北市勞工主管機關,並擔任主管機關行政訴訟之代理人,故其深諳事業單位經營上的需求與困難,亦對於行政主管機關、法院訴訟程序有相當之了解與見解。

本次課程之課程目的,係以明確使事業單位了解應如何進行適當、合法的管理,並明確告知學員各種管理手段,行政機關(勞工局)與司法機關(法院)是如何判定,並協助學員釐清不同的分類:

  1. 地雷區」:行政與司法體系皆不肯認,雇主敢做就要有被罰、被告的心理準備,請務必迴避。
  2. 曖昧區」:行政或司法體系未有統一見解,且常常有同一單位「上午、下午說法不同」的狀況,建議搭配配套措施,以迴避爭議。
  3. 爭執區」:行政與司法體系見解明顯不同,因此可能會有法院贏了、勞工局照罰(或相反)的狀況。

110年1月29日【北區】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

課程簡介
我國「職業災害」補償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簡單說就是「雇主有沒有過失、過錯,都有依法補償勞工之義務」!也因此,雇主與勞工對於該傷病是否屬「職業災害」,時常會產生爭議,畢竟認定職業災害的依據其實相當複雜、多樣,舉例而言,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等。

質言之,若非專業人士或有專業人士協助整理,一般事業單位對於「#職業災害」的內涵,確實很容易產生相當多的爭議與誤解,故本會特別邀請王嘉琪律師,就職業災害的方方面面進行說明與解析;此外,王嘉琪律師除法律專業外,更有公共衛生政策之專業背景,相對除了法律面外,更能直接給與學員風險管理上的實質建議喔!

本次課程將完整的從各方面說明職業災害可能衍生之爭議,例如:

  1. 何謂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2.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現行之救濟制度有哪些?(給付內容、責任主體等)
  3. 職業災害的補償賠償金應如何計算?
  4. 甚麼狀況下,雇主可能會因職災,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5. 特殊職災案件之認定與分析(通勤、自殺、職場上發生鬥毆…等)
  6. 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依法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但雇主給予公傷病假之依據為何?勞資雙方對是否為職災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7. 雇主若有適當工作可資#安置,勞工得否拒絕復工?如勞工拒絕復工,雇主應如何辦理?
  8. 職業災害期間,雇主是否完全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職業災害的發生,對於雇主或勞工都是相當大的成本與衝擊,也因此職災發生後往往會伴隨著許多勞資爭議的產生;雖然沒人希望災害發生,但「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因此建議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即釐清、清楚相關規範與防護義務,以避免未來除了勞基法上的補償義務,更需負擔民事求償甚至刑事責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