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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1年度入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計畫

代  碼:111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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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1年度入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計畫

就勞動現實而言,在多事情形下個別勞工的議價能力,顯難以撼動雇主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威,這也是何以工業革命時期,勞工長期、大量地被勞動剝削,並且造成了嚴重的貧富差距。

勞動階級為了解決此窘境,抗爭、革命雖然都是可能被選擇的方式之一,但其實在強烈對抗前,我們還有其他選擇-行使團結團、組織工會、提出協商,甚至採行合法罷工。

 

團體協商屬工會存在之目的,也是茁壯之必要手段

既然單一勞工無從與雇主對等談判,那麼10人、30人或100人呢,雇主縱然擁有資本,但若沒有人力操作縱使有再多機器也沒有意義,這就是為甚麼勞工需要組織工會的意義,即透過集體力量以取得對等談判的實力。

與之相對,倘若工會能透過協商、談判,以取得更好的勞動條件,自然更能吸引勞工加入會員,而更多的會員即會產生更大的談判力量,以形成正向的循環,是以「協商」既是工會存在的目的,也同時是工會存在的方式。

 

團體協商與一般協商不同,就代表、程序、內容與限制皆有規範

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105 年勞裁字第 41 號:

「按依團體協約法第 2 條規定,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又對於團體協約協商開啟、協商代表產生方式、簽訂程序、協約內容及限制、效力等,團體協約法亦定有明文規範。」

倘若勞資雙方協商未依據團體協約法的各類規範進行,但凡有一個程序要件未符合,都可能使得「團體協約」變成「一般性協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備位原告既未經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之程序,則系爭協議應屬針對解決系爭勞資爭議以平息罷工所  為之一般性團體協商,非團體協約法上之團體協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82 號判決:

「如不符合上揭締結團體協約之程序,包括推派團體協商代表、提出團體協約草案、歷次團體協商過程者,更重要者為協議之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須有締結團體協約之意思,以上任一項要件不符合者,縱使勞資」

因此協商當事人,對於協商代表、程序、內容與限制皆必須要小心謹慎,否則很可能努力數年,結果卻並非屬於團體協約。

要知道!!

團體協約可是具備法規性效力與餘後效力!!其法律位階甚至高於個別勞動契約!!與一般協商的差異性與地位完全不同!! 

團體協商係以促成勞資共同邁進、利益分享為目標

有別於過往傳統型協商強調立場、利益分配與,現在主流的協商架構為利益型協商(Interest-Based Bargaining,IBB),其目的係以解決對方的困擾,更加強調的了解對方的需求、確立議題、找出共同利益,並透過溝通與分享以找出可能的解方。

但實務中,勞資雙方常常囿於成見而難以換位思考,畢竟常年以來我國皆習慣「家長式」的勞資關係,雇主對於勞工有高度管理、而勞工也高度服從。雖然不能說雇主所行所為皆非正確,但是孩子會長大,會有自己的想法,故此時倘有第三方能跳出既有框架,以協助雙方尋求共識、達成溝通的目的,應非壞事。

新北市政府入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

本會常年於集體勞動關係領域耕耘,本會秘書長康長健先生亦常年擔任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現已辭任),故有幸蒙新北市政府委任辦理「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案,並已輔導多家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與進行協商

 

本次計畫案,本會有提供以下服務: 

輔導及協助項目 

項次

項目

單位

內容

集體協商專業人員入廠課程講授

場次

1.      每場次2小時。
2.      場地以申請輔導單位場地為主。
3.      不限參與人數。
4.      上課主題以申請輔導單位需求設計規劃。
5.      講師以申請單位需求邀約。

集體協商專業人員入廠諮詢服務

場次

1.      每場次2小時。

2.      場地以申請輔導單位場地為主。

3.      不限參與人數。

4.      需先提供欲諮詢之問題大綱。

5.      專家以申請單位需求邀約。

撰寫團體協約草案

1.      請專家學者人員協助撰擬團體協約草案。

2.      團體協約對象為近期有提出協商要求規劃為優先。

陪同參與團體協商會議

場次

1.      1-2名專家學者陪同參與團體協商預備或正式會議。

2.      需經他方同意本計畫專家學者陪同參與協商。

 

上開服務並無工會或雇主團體之區別且全程免費,此外若對於個案服務有特別需求,本會亦可針對特定議題與以設計服務內容,並透過個案諮詢等方式,以提供切合勞、資雙方適當、合法與可行的建議與規劃。

 


本輔導計畫之重點在於以「申請者需求」、「目標」為主的「個案專屬」的「客製化」活動;因此,活動之主旨、內容,本會皆有會有專人與工會或事業單位溝通,以設計符合工會或事業單位需求之活動,而非制式、一板一眼的活動。若「設籍新北市」的「工會、企業主」,倘有相關教育訓練需求,或直接有實戰演練、陪同之需要,煩請致電 本會02-2578-2881分機17或來信 airroc17@airroc.org.tw 詢問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