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11年度入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計畫
就勞動現實而言,在多事情形下個別勞工的議價能力,顯難以撼動雇主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威,這也是何以工業革命時期,勞工長期、大量地被勞動剝削,並且造成了嚴重的貧富差距。
勞動階級為了解決此窘境,抗爭、革命雖然都是可能被選擇的方式之一,但其實在強烈對抗前,我們還有其他選擇-行使團結團、組織工會、提出協商,甚至採行合法罷工。
〖團體協商屬工會存在之目的,也是茁壯之必要手段〗
既然單一勞工無從與雇主對等談判,那麼10人、30人或100人呢,雇主縱然擁有資本,但若沒有人力操作縱使有再多機器也沒有意義,這就是為甚麼勞工需要組織工會的意義,即透過集體力量以取得對等談判的實力。
與之相對,倘若工會能透過協商、談判,以取得更好的勞動條件,自然更能吸引勞工加入會員,而更多的會員即會產生更大的談判力量,以形成正向的循環,是以「協商」既是工會存在的目的,也同時是工會存在的方式。
〖團體協商與一般協商不同,就代表、程序、內容與限制皆有規範〗
查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105 年勞裁字第 41 號:
「按依團體協約法第 2 條規定,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又對於團體協約協商開啟、協商代表產生方式、簽訂程序、協約內容及限制、效力等,團體協約法亦定有明文規範。」
倘若勞資雙方協商未依據團體協約法的各類規範進行,但凡有一個程序要件未符合,都可能使得「團體協約」變成「一般性協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備位原告既未經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之程序,則系爭協議應屬針對解決系爭勞資爭議以平息罷工所 為之一般性團體協商,非團體協約法上之團體協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82 號判決:
「如不符合上揭締結團體協約之程序,包括推派團體協商代表、提出團體協約草案、歷次團體協商過程者,更重要者為協議之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須有締結團體協約之意思,以上任一項要件不符合者,縱使勞資」
因此協商當事人,對於協商代表、程序、內容與限制皆必須要小心謹慎,否則很可能努力數年,結果卻並非屬於團體協約。
要知道!!
團體協約可是具備法規性效力與餘後效力!!其法律位階甚至高於個別勞動契約!!與一般協商的差異性與地位完全不同!!
〖團體協商係以促成勞資共同邁進、利益分享為目標〗
有別於過往傳統型協商強調立場、利益分配與,現在主流的協商架構為利益型協商(Interest-Based Bargaining,IBB),其目的係以解決對方的困擾,更加強調的了解對方的需求、確立議題、找出共同利益,並透過溝通與分享以找出可能的解方。
但實務中,勞資雙方常常囿於成見而難以換位思考,畢竟常年以來我國皆習慣「家長式」的勞資關係,雇主對於勞工有高度管理、而勞工也高度服從。雖然不能說雇主所行所為皆非正確,但是孩子會長大,會有自己的想法,故此時倘有第三方能跳出既有框架,以協助雙方尋求共識、達成溝通的目的,應非壞事。
〖新北市政府入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
本會常年於集體勞動關係領域耕耘,本會秘書長康長健先生亦常年擔任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現已辭任),故有幸蒙新北市政府委任辦理「廠輔導及協助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案,並已輔導多家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與進行協商。
本次計畫案,本會有提供以下服務:
輔導及協助項目
項次 |
項目 |
單位 |
內容 |
一 |
集體協商專業人員入廠課程講授 |
場次 |
1. 每場次2小時。
2. 場地以申請輔導單位場地為主。
3. 不限參與人數。
4. 上課主題以申請輔導單位需求設計規劃。
5. 講師以申請單位需求邀約。
|
二 |
集體協商專業人員入廠諮詢服務 |
場次 |
1. 每場次2小時。 2. 場地以申請輔導單位場地為主。 3. 不限參與人數。 4. 需先提供欲諮詢之問題大綱。 5. 專家以申請單位需求邀約。 |
三 |
撰寫團體協約草案 |
家 |
1. 請專家學者人員協助撰擬團體協約草案。 2. 團體協約對象為近期有提出協商要求規劃為優先。 |
四 |
陪同參與團體協商會議 |
場次 |
1. 1-2名專家學者陪同參與團體協商預備或正式會議。 2. 需經他方同意本計畫專家學者陪同參與協商。 |
上開服務並無工會或雇主團體之區別且全程免費,此外若對於個案服務有特別需求,本會亦可針對特定議題與以設計服務內容,並透過個案諮詢等方式,以提供切合勞、資雙方適當、合法與可行的建議與規劃。
本輔導計畫之重點在於以「申請者需求」、「目標」為主的「個案專屬」的「客製化」活動;因此,活動之主旨、內容,本會皆有會有專人與工會或事業單位溝通,以設計符合工會或事業單位需求之活動,而非制式、一板一眼的活動。若「設籍新北市」的「工會、企業主」,倘有相關教育訓練需求,或直接有實戰演練、陪同之需要,煩請致電 本會02-2578-2881分機17或來信 airroc17@airroc.org.tw 詢問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