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111年4月22日【線上】企業勞動基準案例說明與實務解析

代  碼:11109A
報名狀態:報名已截止

勞動基準法屬於最低勞動條件,勞基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揭示,因此縱使勞資雙方得自由約定勞動契約內容,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低於勞基法之規範喔!!
然而,勞基法的最低規範到底是甚麼?所有人都適用勞基法嗎?哪些人不適用勞基法?
此外法規文字時常模糊不清,網路上各種說法、解釋眾說紛紜,這時候公司應該採取哪一種見解才好呢

❀課程簡介

明明都是中文,但為甚麼勞檢員跟法官對於勞基法的解釋,就是跟一般大眾的認知不一樣呢?
其實除了勞基法外,還有許多函釋解釋需要了解!!
例如,勞基法第2條第3款有明文:

  •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法規中有提到經常性,但經常性的定義是甚麼?每月發給就算嗎?那每季、每年發給算嗎?

其實有關經常性給付,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 02月10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就有更詳細的說明: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但了解完經常性的定義後,觀察實務卻又能發現,工資的認定標準,多係以勞務對價性作為判定,經常性則僅充作補充性依據(不具備經常性,依然可能被認列工資,那麼到底如何認定工資?到這邊是不是已經一個頭兩個大了呢?
  • 全勤獎金
  • 業績獎金
  • 三節節金
  • 年終獎金
上述給付,哪些是工資?哪些不是呢?
司法與行政機關都是怎麼判斷的?

此外,勞動契約之履行與約定應如何進行是否一定需要書面約定?約定的內容包含哪些呢?

勞動基準法作為勞動最低條件標準(勞基法第1條參照),其中的學問不可謂不深,但多數民眾少有真正了解相關規範,如:「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常見於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中,但翻遍勞基法卻根本找不到相關文字。

說到這邊,想必許多雇主、人資工作者,已經對於勞基法產生一股厭惡、憎恨的感覺了,然而勞基法也並不是鐵板一塊,其中也有許多彈性制度,例如:
  • 2、4及8週變形工時(如稱彈性工時)
  • 勞基法第84-1條(俗稱責任制)
  • 彈性人力運用(派遣與部分工時管理)
本次課程,將委由明理法律事務所-葛百鈴律師,藉由勞基法的重點條文解析,針對勞基法之效力、範圍、工時工資定義、契約約定與履行、彈性人力運用與特殊工時制度,予以全面性的解析與說明。 

師資介紹

葛百鈴 律師/明理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課程大綱

一、工資實務案例解析(含加班費案例)
二、工時實務案例解析
三、休息時間、休假實務案例解析
四、工作規則案例解析

上課地點

線上課程(webex)
點選連結即可進入會議室,毋庸另行安裝軟體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1年4月22日(五)

13:00~17:0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2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任報名二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任報名三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任報名五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任報名八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2至4月份九門課程皆報名者,課程優惠費用為12,000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