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111年3月24日【線上】獎懲、汰換、業績獎金發給,公司如何制定規範,才能因應各種檢查與爭議?

代  碼:11106A
報名狀態:報名已截止

按勞基法第70條明文,雇主得就「獎懲與升遷」、「津貼及獎金」與「應遵守之紀律」…等,以工作規則予以規範,然而實務中仍有許多因考核不佳而衍生之減薪降職、扣獎金、解僱爭議。
透過獎金作為獎懲依據有兩個優點:

  • 可以避免違反勞基法第22條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同法第26條「預扣工資」
  • 可作為激勵制度蘿蔔與棍棒並行

因此許多事業單位多會特定績效獎金、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等獎金,但是!!不可不注意,勞動事件法第37條「工資推定」之規範,即勞工所受領之給付,皆優先推定為工資的特殊規範!!若勞資雙方對於薪資產生爭議,那麼上述各類獎金,都會推定為工資喔!!
這也是實務中產生爭議的源頭!!究竟是獎金福利,還是工資給付呢!?

❀課程簡介

許多事業單位未就「工資」、「將金」與「福利津貼」予以區辨,因此就很容易落入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限制,基於勞動條件屬於勞動契約之一環,又「契約內容」不得由單方面片面變更,因此雇主能不能因為勞工績效不佳而以扣薪作為懲戒呢?

雖然法院通常對於扣薪作為懲戒手段,多採正面見解;但行政機關則都不認同減薪作為懲戒的做法喔!!
但基於罰扣薪資往往不高,但薪資未全額給付一次就是二萬元,因此務實考量仍會建議避免採刑罰薪作為懲戒。

因此仍會建議在薪酬設計上多加著墨,例如:「全勤獎金」
勞工遲到雇主本得不發給遲到期間薪資,不過遲到1分鐘不發給1元的作法,恐怕難以對愛遲到的人產生實質恫嚇,因此往往會再設計「全勤獎金」以作為懲戒。

雖然全勤獎金名為獎金,然實則為對於遲到者的懲戒,但大家有沒想過為何遲到不發給全勤獎金就可以,但要額外扣薪就不能呢?
到底薪資、福利與獎金的差異為何?如何與獎懲制度連結呢?

本次課程,本會特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邱靖棠主持律師,就上開疑問予以解答,使雇主得以了解相關法律架構,並得以透過適當的制度設計進行管理。

 師資介紹

邱靖棠 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民事法學碩士

現職: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新北市產業總工會諮詢律師、新竹縣工業會諮詢律師、苗栗縣工業會諮詢律師、中小企業總會勞動法規外聘專家

上課地點

線上課程(webex)
點選連結即可進入會議室,毋庸另行安裝軟體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1年3月24日(四)

13:30~16:30(計3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任報名二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任報名三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任報名五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任報名八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2至4月份九門課程皆報名者,課程優惠費用為12,000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