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竟縱使勞工與雇主都遵守工安規則,但仍然可能因為第三方(路人)導致災害發生,且職業災害係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縱然災害為第三方所致,雇主仍不得免除、減少補償責任。
但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其實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爭議,例如:
- 公傷病假核定
- 保險補償抵充
- 復工評估
- 調動輕便工作...等等
- 傷病給付
- 醫療給付
- 失能給付
- 死亡給付
基於職業災害之補償並沒有期間限制,因此發生職業災害後,往往勞資雙方會對於災害是否危職業災害與勞工是否仍為不能工作狀態產生極大爭議,其中又以公傷病假之核定尤為明顯,雇主於職業災害發生後,應如何因應各種問題呢?
- 職業災害補償應如何發給?能否事前主張保險抵充?
- 勞工不願意返還抵充費用,雇主應如何是好?
- 如何認定勞工能否復工?對於公傷病假應如何核給?
- 對於不願配合復工的勞工應如何因對?
師資介紹
王嘉琪 主持律師/嘉衡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衛生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
現職: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員、台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調解委員、義務諮詢律師
課程大綱
一、職業災害之認定依據及案例探討:
(一)相關法規定義及認定基準
(二)法院認定標準?何謂業務起因性、業務遂行性?
(三)雇主之保護義務:勞基法第8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483-1條
(四)職業災害認定之爭議及案例探討(通勤災害、自殺、鬥毆、勞工自行幫忙其他工種?)
(五)勞保局核定之職災,等於勞基法上之職災?
二、職災勞工爭議處理:
(一)職災勞工之救濟制度:責任主體、給付內容、與相關法規(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民法等)
(二)發生職災時,雇主可能面臨之民、刑事法律責任?
(三)雇主對定期契約勞工之補償責任?
(四)職災期間之工資補償(時薪工作者、按件計酬者、與一般勞工,原領工資應如何計算?)
(五)職業災害之補償、賠償抵充之規定及案例探討。
三、職災勞工之工作權保障:
(一)職災醫療期間、以及醫療終止後,雇主得否終止勞動契約?得否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合意之內容如低於法定標準,該合意是否仍有效?
(二)「醫療期間」如何認定?是否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為限?
(三)何謂勞工惡意行為?
(四)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改從事較簡易輕便之工作?雇主之調職權是否因勞工尚在醫療期間而受限制?
(五)「簡易輕便」之工作如何認定?
(六)雇主對於勞工職災醫療後是否痊癒,如有疑義,得否要求勞工至其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診斷?
上課地點
線上課程(webex)
點選連結即可進入會議室,毋庸另行安裝軟體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1年3月08日(二)
13:00~17:0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2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任報名二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任報名三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任報名五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任報名八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2至4月份九門課程皆報名者,課程優惠費用為12,000元。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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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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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