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對於值、日夜之見解,法院與行政機關多認定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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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命未出勤時可自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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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密集程度亦較低」…等原因
因此不得將之與正常工作時間等同視之,故產生「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以作為值、日夜之規範,並明確表示既然非勞動契約的工作時間,故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報酬、津貼,而不受勞基法的加班費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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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於明(111)年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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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後值日、夜將回歸勞基法工時認定,並應核給加班費!!
對於應行注意事項的廢止,事業單位不可不慎重因應,並釐清如何區辨「備勤」、「待命」與「候傳」三者的差異。
111年1月1日起,施行36年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即廢止,往後勞工於值日、夜時將回歸勞基法規範、記入工作時間,倘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者(8小時),即屬於「加班」而需發給加班費。
此點改動恐怕對於部分事業單位將產生相當大的衝擊、許多疑問,如:
- 甚麼是值日、夜?怎麼定義值日、夜?
- 為甚麼過去值日、夜只需發給「值班費」而不用給付「加班費」?
- 值日、夜辦法廢止後,是否只備勤、待命或候傳都屬於工作時間?
- 備勤、待命與候傳三者又應如何區分?三者有何差異?
- 候傳時間給付的津貼是否屬於工資?
- 勞工下班後一接到電話,就要起算工作時間嗎?
想必許多事業單位對於本次修正有相當多的疑問與困擾,上述幾項也僅是列舉部分問題而已,雖然應行注意事項廢止了,但是否就表示下班後交付勞工工作,即屬於工作時間?
其實,司法實務與學理中,對於此議題還有在更細緻的區分為「備勤」、「待命」與「候傳」等三種類型,但這三種類型究竟有甚麼差異?又如何區辨、定義呢?
為使各事業單位得以了解相關法律規範與進行適法因應,故本會於111年2月份即邀請宇恒法律事務所-陳建同主任律師,就相關規範予以實務解說、分析,並提供具體因應對策。
師資介紹
陳建同 主任律師/宇恒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現職:新保成出版社特約作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員、新北市勞工大學勞動法講座、警政署執法專題研究年報專欄撰稿人 、國立臺北大學職場與法律講座講師
課程大綱
一、下班傳 LINE 算工時?
(一)111 年起勞工下班後接老闆電話、處理文件「須給加班 費」?
(二)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之意涵
(三)下班後,主管 LINE 不停,是否算加班?
二、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廢止後,雇主應如何因應?
(一)on call 候傳時間
(二)值日夜待命時間
1、肯定工作時間相關案例
2、否定工作時間相關案例
上課地點
線上課程(webex)
點選連結即可進入會議室,毋庸另行安裝軟體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1年2月18日(五)
13:00~16:00(計3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任報名二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任報名三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任報名五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任報名八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2至4月份九門課程皆報名者,課程優惠費用為12,000元。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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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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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