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最大!?員工擺爛、混水摸魚,雇主能有哪些方式進行管理呢?而實務中也有部分勞工相當瀟灑、說離職就離職,對事業單位營運也會造成相當影響,對此雇主又有沒有適法管理的方法呢?
❀課程簡介
勞工不想上班,擺爛、當大爺等資遣,公司該怎麼辦!?
正所謂死豬不怕滾水燙,若勞工已預計離職、秉持著「不做最大」的心態,此時只要大過不犯,縱使小錯不斷,雇主恐怕也莫可奈何,因為按司法實務見解,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屬不能勝任工作的一種,因此「原則上」應採取資遣方式終止契約,所以部分勞工想換工作就擺爛等資遣並非不可能。
此外,勞工離職之日以其聲明日為主,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雇主難以限制勞工無預警離職,因此實務中,也十分沒有職業道德、職場倫理「說不來就不來」的勞工存在。
那麼,前述二種問題勞工,雇主有沒有事法管理與限制的方式呢?本次課程將就此予以解說與提供適法之建議。
師資介紹
邱靖棠 律師/明理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民事法學碩士
現職: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新北市產業總工會諮詢律師、新竹縣工業會諮詢律師、苗栗縣工業會諮詢律師、中小企業總會勞動法規外聘專家
課程大綱
一、 勞工可以隨意離職嗎??
(一) 公司跟勞工約定高於法令的預告期,是否有效果?
(二) 勞工未依法預告就突然離職,公司能不能要求賠償?
(三) 勞工主張雇主違法,並發動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無預警終止契約,具體實務案例解析。
二、勞工表現不符需求,可以請他離職嗎?
(一) 勞基法的法定終止契約要件為何?如何才能避免風險?
1. 經濟性資遣:勞基法第11條各款,實務案例解析。
2. 懲戒性解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實務案例解析。
(二) 勞工刻意擺爛、怠工,雇主應如何處置?
1. 採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
2. 採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懲戒解僱?
3. 上述二條法規應如何區辨與使用?
三、對於勞工終止契約,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畫?
(一) 如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簽約金)?
(二) 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期間如何認定?
(三) 如何約定有效的「違約金」?
上課地點
線上課程(webex)
點選連結即可進入會議室,毋庸另行安裝軟體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0年11月15日(一)
13:30~16:30(計3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任報名二門課,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任報名四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任報名五門課,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10至12月份八門課程皆報名者,課程優惠費用12,000元。(不含10/12公司祕密的保護機制及10/19職場不法侵害)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
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黃小姐」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黃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