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114年4月23日(三)【求其生而不可得-資遣與解僱前要做哪些事,才能滿足「最後手段」】

代  碼:11403A-6
報名狀態:開放報名

課程簡介

若勞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雇主當有權利終止勞動契約。不過資遣勞工前,請務必確認已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蓋各法官皆認定終止契約屬於「最後」、「終極」與「不可迴避」的手段!!
過往違法解僱勞工的風險對於雇主而言可能相對較低,畢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成本極高、耗時極長,多數勞工沒有能力進行訴訟,而可能直接選擇另謀他職,但自109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該法有所謂的「定暫時狀態」,即於訴訟結束前法官可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續付薪資!!
因此目前終止契約爭議的風險其實對於勞資雙方都一樣,相當高!!面對終止契約,雇主不可不慎。
對於工作能力不佳的勞工,應當進行哪些程序,才能確保資遣合法呢?為甚麼有些公司明明有進行績效面談、改善,卻仍被認定屬於違法解僱呢?本次課程由明理法律事務所-葛百鈴律師,就事業單位績效面談、資遣程序進行彙整、分析,以避免事業單位承擔違法資遣的風險。

師資介紹

葛百鈴 律師/明理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課程大綱

一、為甚麼解僱這麼難,甚麼是最後手段原則?

(一)只要終止契約就一定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嗎?有無例外?

(二)勞工刻意擺爛、怠工,雇主應如何處置?

(三)採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

(四)採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懲戒解僱?

(五)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與12條(懲戒解僱),到底該怎麼用?

二、勞工可以隨意離職嗎?

(一)勞工未經預告即離職,雇主可以要求賠償嗎?

(二)對於勞工終止契約,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畫?

(三)如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簽約金)?

(四)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期間如何認定?

(五)如何約定有效的「違約金」?

三、法無明文試用期,所以試用期不存在、不能約定?

(一)試用期怎麼約定?為甚麼要約定?

(二)應該如何延長試用期,延長試用期應注意事宜?

(三)試用期間的雇主責任,雇主看不順眼就能資遣?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4年4月23日(三)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二人以上或任報名二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五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八人以上或任報名八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五五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

為了提供您更完善的服務,請務必輸入正確的資料,謝謝您。 為必填欄位

114年4月23日(三)【求其生而不可得-資遣與解僱前要做哪些事,才能滿足「最後手段」】

代  碼:11403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