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簡介
若勞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雇主當有權利終止勞動契約。不過資遣勞工前,請務必確認已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蓋各法官皆認定終止契約屬於「最後」、「終極」與「不可迴避」的手段!!
過往違法解僱勞工的風險對於雇主而言可能相對較低,畢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成本極高、耗時極長,多數勞工沒有能力進行訴訟,而可能直接選擇另謀他職,但自109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該法有所謂的「定暫時狀態」,即於訴訟結束前法官可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續付薪資!!
因此目前終止契約爭議的風險其實對於勞資雙方都一樣,相當高!!面對終止契約,雇主不可不慎。
對於工作能力不佳的勞工,應當進行哪些程序,才能確保資遣合法呢?為甚麼有些公司明明有進行績效面談、改善,卻仍被認定屬於違法解僱呢?本次課程由明理法律事務所-葛百鈴律師,就事業單位績效面談、資遣程序進行彙整、分析,以避免事業單位承擔違法資遣的風險。
師資介紹
葛百鈴 律師/明理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課程大綱
一、為甚麼解僱這麼難,甚麼是最後手段原則?
(一)只要終止契約就一定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嗎?有無例外?
(二)勞工刻意擺爛、怠工,雇主應如何處置?
(三)採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
(四)採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懲戒解僱?
(五)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與12條(懲戒解僱),到底該怎麼用?
二、勞工可以隨意離職嗎?
(一)勞工未經預告即離職,雇主可以要求賠償嗎?
(二)對於勞工終止契約,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畫?
(三)如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簽約金)?
(四)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期間如何認定?
(五)如何約定有效的「違約金」?
三、法無明文試用期,所以試用期不存在、不能約定?
(一)試用期怎麼約定?為甚麼要約定?
(二)應該如何延長試用期,延長試用期應注意事宜?
(三)試用期間的雇主責任,雇主看不順眼就能資遣?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4年4月23日(三)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二人以上或任報名二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五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八人以上或任報名八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五五折。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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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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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