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簡介
「勞工離職日以其聲明日為準」、「請假是勞工權利」有關勞工離職、請假司法與行政機關都肯認是勞工權利,只要勞工提出請求,雇主「原則上」沒有拒絕、置喙空間;換句話說,在雇主沒有建立有效管理規範前,面對「勞工有事沒事就搞失蹤,今天說離職、明天就消失」的狀況,確實無可奈何!!
不過,法律規範雖然相對保障勞工,但濫用法規的狀況也並非大家樂見的狀況,因此公司其實可以透過合法的制度規範、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對於「勞工說不來就不來」的狀況進行某程度的管控;然而,相關制度建構需要對於法律足夠的認識,否則非但不能發生管理效果,反而會導致違法喔!!
本會為了使各事業單位可以於合法規範內進行管理制度的變革,以衡平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故特別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彭建仁律師,就相關管理規範與議題予以釐清,除了從法律上解釋各種爭議理處的概念外,並將提供具體可執行的各種管理制度,以使事業單位面對少數問題勞工,得以有效且合法的方式因應。
師資介紹
彭建仁 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現職:臺台北律師公會第29屆勞動法委員會委員
課程大綱
一、員工說不來就不來?勞工可以隨意離職嗎?
(一)勞工一聲不吭就突然消失,公司應如何因應?
(二)勞工未依法預告就突然離職,公司能否要求賠償?
(三)離職一律一個月前預告,是否有效果?
二、員工工作表現差、工作擺爛?可以要求勞工離職嗎?
(一)勞基法的法定終止契約要件為何?如何才能避免風險?
1.經濟性資遣:勞基法第11條各款,實務案例解析。
2.懲戒性解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實務案例解析。
3.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實務案例解析。
(二)勞工刻意擺爛、怠工,雇主應如何處置?
1.採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以經濟性資遣終止契約
2.採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以懲戒解 僱終止契約?
3.上述二條法規應如何區辨與使用,法院實務案例解析
(三)人事時地物等影響
(四)不法侵害的直、間接影響
三、對於勞工終止契約,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畫?
(一)能不能要求勞工一定要完成離職交接程序?
(二)如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簽約金)?
(三)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期間如何認定?
(四)能否約違反預告期的「違約金」?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4年3月18日(二)
13:30~16:30(計3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二人以上或任報名二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五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八人以上或任報名八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五五折。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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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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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