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簡介
- 勞工不想上班,擺爛、當大爺等資遣,公司該怎麼辦!?
正所謂死豬不怕滾水燙,若勞工已預計離職、秉持著「不做最大」的心態,此時只要大過不犯,縱使小錯不斷,雇主恐怕也莫可奈何,因為按司法實務見解,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屬不能勝任工作的一種,因此「原則上」應採取資遣方式終止契約,所以部分勞工想換工作就擺爛等資遣並非不可能。
員工擺爛公司還要付錢請他走,這樣合理嗎?公司難道沒有任何法子可以因應?
其實,按照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來看,確實會比較難處理,理由如上:「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屬不能勝任工作的一種」,但這也並非絕對,實際上公司面對擺爛員工固然難以逕自採懲戒解僱開除,但在管理上卻仍然有一些可以進行操作的管理,最典型的就是:「績效獎金」。
但如何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則又是另外一個大學問了,對於獎金的制定、定義若未有足夠專業,不好的制度反而會使得雇主經營成本大幅增加。
- 「勞工想離職,其實不用經雇主同意」
勞工離職按司法實務見解,只需要清楚、明確的告知雇主離職之意思與離職日即可!!因此只要勞工聲明清楚離職之日,那麼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雇主並沒辦法以任何方式限制勞工無預警離職,這是因為雇主依勞基法有按勞工年資進行預告的義務,即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雖然勞基法也有特別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但因為該條文並沒有任何懲罰,因此勞工即便沒有預告,也不會有任何的行政處罰。因此實務中,確實存在沒有職業道德、職場倫理「說不來就不來」的勞工存在,但雇主面對這樣的勞工真的「完全無法可管」嗎?
對於以上問題,本會為了使各事業單位可以於合法規範內進行管理制度的變革,以衡平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故特別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邱靖堂律師,就相關管理規範與議題予以釐清,除了從法律上解釋各種爭議理處的概念外,並將提供具體可執行的各種管理制度,以使事業單位面對少數問題勞工,得以有效且合法的方式因應。
師資介紹
邱靖棠 主持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民事法學碩士
課程大綱
一、員工說不來就不來?勞工可以隨意離職嗎?
(一)勞工一聲不吭就突然消失,公司應如何因應?
(二)勞工未依法預告就突然離職,公司能否要求賠償?
(三)勞資雙方約定高於法令的預告期,是否有效果?
二、員工工作表現差、工作擺爛?可以要求勞工離職嗎?
(一)勞基法的法定終止契約要件為何?如何才能避免風險?
1.經濟性資遣:勞基法第11條各款,實務案例解析。
2.懲戒性解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實務案例解析。
3.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實務案例解析。
(二)勞工刻意擺爛、怠工,雇主應如何處置?
1.採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以經濟性資遣終止契約
2.採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以懲戒解 僱終止契約?
3.上述二條法規應如何區辨與使用,法院實務案例解析
三、對於勞工終止契約,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畫?
(一)如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簽約金)?
(二)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期間如何認定?
(三)能否約違反預告期的「違約金」?
上課地點
線上課程(webex)
點選連結即可進入會議室,毋庸另行安裝軟體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3年6月21日(五)
13:30~16:30(計3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二人以上或任報名二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五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八人以上或任報名八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五五折。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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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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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