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一例一休」以來,勞動法已逐漸走入大眾視野,而108年起實施的「勞動事件法」更是再次將勞動議題推上大眾媒體,使大眾對於勞動權益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
勞動基準法於73年實施以來,整體法制架構鮮有變更,但為了因應人民與社會的期待,近幾年勞動法、勞動政策已逐步成為政府重要施政指標,對於企業的限制、檢查與糾正亦逐步加強,因此近年對於法令的變更與重視,不可謂不大,事業單位請務必要對於相關法律予以適度地了解,方能長治久安。
「請神容易,送神難」這在勞資關係中也一樣,僱用員工很簡單,合理的薪酬、雙方合意即可,但若勞工表現不如預期,雇主可以隨意要求勞工離開嗎?
事業單位不可不知道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五款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係指勞工之學識、品行、能力、 身心狀況等客觀上不能完成工作、或主觀上怠忽所擔任之工作, 致不能完成。第按雇主必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雇主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此乃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雖然勞基法沒有明文,但司法實務對於「雇主終止契約」向來採取極高的限制,幾乎已要求雇主僅有在「求其生而不可得」、「不得不解僱」的狀態下,方允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當然,也有許多事業單位不理會上該司法實務見解,但請務必小心,於「勞動事件法」通過後的現今,對於解僱爭議勞工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喔!!(簡單地解釋確認僱傭關係的「定暫時狀態」,即法院可以命令雇主在訴訟結束前「繼續僱用勞工」,勞工可以一邊跟公司訴訟、一邊在公司上班,因此如今雇主對於「終止契約」的決斷,請務必要確認其適法性後再執行!!)
終止契約往往是勞資爭議發生的主要時間點,因此事業單位於之終止契約前,請務必將相關要件、程序與事證準備好,並且應妥是與勞工說明,倘若事前能先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明文約定,則更是避免爭議產生的加分項。
師資介紹
華育成 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現職: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新北市產業總工會諮詢顧問、新竹縣工業會諮詢顧問、苗栗縣工業會諮詢顧問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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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解僱這麼難,甚麼是最後手段原則?
- 只要終止契約就一定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嗎?有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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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刻意擺爛、怠工,雇主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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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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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懲戒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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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與12條(懲戒解僱),到底該怎麼用?
- 勞工可以隨意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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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未經預告即離職,雇主可以要求賠償嗎?
- 對於勞工終止契約,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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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簽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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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期間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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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有效的「違約金」?
- 法無明文試用期,所以試用期不存在、不能約 定?
- 試用期怎麼約定?為甚麼要約定?
- 應該如何延長試用期,延長試用期應注意事宜?
- 試用期間的雇主責任,雇主看不順眼就能資遣?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3年6月1日(六)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二人以上或任報名二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五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 八人以上或任報名八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五五折。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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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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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