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一門項專業知識時,請務必知悉為甚麼要學習這個知識?這個知識能用在哪?
- 事業單位真的要資遣/解僱勞工時,有哪些可以進行的選擇與程序?
- 終止契約居然隱藏的極大的風險成本?如何做才能迴避「違法解僱」?
- 勞工自請離職,或者以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 雇主因經濟性原因或懲戒,而採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終止契約
專業人資不做違法解僱,只要不違法就不會有風險
人資夥伴在學習勞動法時,核心的概念應該是如何避免/降低風險與成本的產生,當風險不會實現時自然不需要討論風險的成本。所以,對於終止契約的法律要件與程序,人資夥伴請務必要釐清,並且將「解僱最後手段原則」銘記在心,只要人資夥伴能確定每一個終止契約,都是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狀況下,公司已努力維持契約卻仍不得不終止,即雇主已經努力維持勞動契約的存續,卻仍不得不終止契約,那麼即可以大幅度地避免相關訴訟的產生。
雖然,許多雇主都還是會認為「只要給錢,就能叫勞工走」的錯誤想法,但人資夥伴還是需要向雇主告知相關風險,即勞動事件法第49條有關「定暫時狀態」的規範: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簡單說,當法院認為勞工於訴訟中有勝訴的可能時,就可以命令雇主先暫時恢復僱傭關係,且就算最後勞工還是敗訴,該定暫時狀態期間的工資雇主不能要求返還!!這使得雇主的訴訟風險大幅增加,因此身為專業的人資工作者,當然應該避免違法解僱的發生。
「請神容易,送神難」
雖然勞基法沒有明文,但司法實務對於「雇主終止契約」向來採取極高的限制,幾乎已要求雇主僅有在「求其生而不可得」、「不得不解僱」的狀態下,方會允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
「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五款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係指勞工之學識、品行、能力、 身心狀況等客觀上不能完成工作、或主觀上怠忽所擔任之工作, 致不能完成。第按雇主必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雇主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此乃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然而,做了哪些事情以後,法官才會覺得雇主確實已經沒有其他手段、確定無法改善勞工狀況,這才是問題的核心。畢竟雇主多會自認已近一切努力了,然而法官卻可能持有不同的判斷標準,故最終很可能判決僱主敗訴(違法解僱)。為了避免雇主產生無謂的成本,以及讓勞工夥伴們落入遭遇違法解僱的境遇,本會特別邀請明理法律事務所-葛百鈴律師,分享其長年累積的訴訟經驗與實務,讓學員們可以清楚知悉法官們都是如何看待終止契約的各種程序與要件,以讓事業單位可以迴避產生違法解僱的狀況與風險:
- 終止契約的類型
- 不同類型應備程序
- 終止契約的要件
- 經濟性解僱與懲戒性解僱的差異
師資介紹
葛百鈴 律師/明理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課程大綱
- 勞動契約終止的類型
- 勞工死亡
- 雙方「合意終止」
- 雙方「合意資遣」
- 勞方單方終止-自請離職與勞基法第14條
- 雇主單方終止-懲戒姓解僱與經濟性解僱
- 一定要按雇主規定的程序申請,才能辦理離職?
- 員工未辦妥離職程序(含交接),雇主能如何因應?
- 雇主是否可以訂定高於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間?
- 未依規定交接,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
- 禁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與解僱)之規定?
- 那些狀態下,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 禁止終止契約的狀況,有沒有特殊、例外規範?
- 資遣(勞基法第11條)大哉問
- 資遣要件之實務認定
- 爭議案例
- 資遣費(平均工資)之計算
- 資遣通報
- 解僱(勞基法第12條)大哉問
- 解僱要件之實務認定
- 爭議案例
- 違法解僱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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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課程時段
112年8月23日(三)-「因颱風延期,原為8月3日」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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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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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