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112年7月10日(一) 【勞動事件法施行3年後-工時、工資推定與定暫時狀態的最新見解?】

代  碼:11207A-2
報名狀態:報名已截止
學習一門項專業知識時,請務必知悉為甚麼要學習這個知識?這個知識能用在哪?
  • 勞動事件法到底是甚麼?勞動事件法對於雇主的影響以及相關的外溢效應(如:勞動檢查)有哪些?
  • 勞動事件法施行了三年,當初對於勞動事件法的評估與解讀,現在還是相同的嗎?法院是否開始有不同見解
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起施行,並以「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作為基本核心價值,該法的具體價值在於降低勞工進行勞動事件訴訟的門檻、成本與風險,據最新的調查顯示有8成的民眾滿是該制度,畢竟勞工是組成社會的主要基石。
在勞動事件法施行之初,許多事業單位皆相當擔心勞動事件法所帶來的衝擊。誠然,若單純以法規面來看,勞動事件法確實有部分規範似乎使雇主負擔較高的管理責任與義務,如:
  •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倘若按文義解釋,可能得出以下結論:
  • 雇主發給的三節獎金也係源自於勞動關係之給付, 因此三節獎金也屬於工資?
  • 勞工下班後未立即打卡,而是在辦公室聊天、上化妝室,這樣屬於工作時間?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許多人表示,雇主在勞動事件訴訟之中需要負擔完全的舉證責任,但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甚精準,蓋勞動事件法的僅係推定而非視為這一點小小的差異其實會使得法律有相當不同的解讀喔。
推定≠視為,雇主若有相關資料,即可推翻推定
所謂的推定是指假定、假設,因此只要雇主有建構明確的管理制度,即可推翻勞動事件法推定,而當推定被推翻後則雙方回歸民事訴訟法對於舉證的規範進行訴訟的攻防,而非一味要求雇主要全然負擔舉證責任,此參勞動事件法之立法理由即明確:
 
「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

不過,首先還是需要雇主提出相關管理規範,才足以推翻推定:
  •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126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則抗辯常態性加班費、業績獎金、全勤獎金、職務加給、達成獎金均非工資,惟此等項目之給付均係上訴人因勞動關係自上訴人受領之給付,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推定工資,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常態性加班費、達成獎金、業績獎金、全勤獎金、職務加給非工資。」
沒有辦法舉證推翻推定,就一定會被推定成功?
若公司常年都有在三節發給「合乎正常邏輯」的節金,但雇主此舉係按我國社會習俗所為並沒有任何依據,那麼...
  • 勞工能否主張三節獎金屬於工資?
這個提問雖然有點荒謬,但若是將此問題套用在勞動事件法第37條,那麼依規定該「節金」確實有可能被推定屬於工資,畢竟雇主沒有任何規範說明可以說明節金是恩惠性給與。事實上真的會是如此嗎?法官可能也覺得要這樣推定的話太扯了,因此如以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於法律明文規定不具有工資之性質者,例如前開之特別獎金㈠、久任獎金、禮金等給付,如果給付之項目及內容均與法律規定之項目相同,法院自應尊重立法者之價值取捨,不宜再逕行認定屬工資之範圍,亦無從再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推定為工資。」
 
所以問題來了,甚麼時候會採推定、甚麼時候不會採推定?這問題看起來似乎是僅憑法官心證,但事實上是有脈絡可循的喔!!
例如:
  • 勞動事件法剛施行時,許多法官皆會否認加班申請制可作為推翻推定的理由
  • 但於現今勞動事件法施行3年後,許多法官則會採取更中庸的見解,以資平衡

綜上,鑒於法律適用的實務會不斷隨著時代變化,因此本會強烈建議事業單位對於相關見解更迭,也應該一併更新。如此,方得以更加完整、適當的角度看待公司管理規範以及因應勞資爭議的處理。故本會特別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彭建仁律師,協助釐清、說明勞動事件法的各種眉眉角角,包含各種推定制的運作與認定、法官對於定暫時狀態的考量,以及雇主本來就應該依法建構的制度與相關爭議案例分析,務求使事業單位得以建構完整、合法的管理程序。

師資介紹
彭建仁 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碩士
現職:臺台北律師公會第29屆勞動法委員會委員
課程大綱
  • 甚麼是「推定」與「定暫時狀態」?
  • 工時規定-午休時間也是工作時間?
  • 工資推定-三節、年終獎金也是工資?
  • 定暫時狀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確認調動處分無效?)
  • 原來特別休假也採推定制?
  • 被妖魔化的「推定制」?雇主本應建構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 「推定」等於「視為」嗎?兩者的差別為何?
  • 為甚麼年終獎金與午休時段,不會直接被推定為「工資」與「工時」
  • 以合法管理制度,推翻「推定」的方式?
  • 勞動事件法的爭議案例解析
  • 實務案例研討-加班申請制,到底行不行?
  • 實務案例研討-那些條件會影響「定暫時狀態」(暫時恢復原職)
  • 面對勞動訴訟-雇主應負擔的「舉證責任」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2年7月10日(一)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五折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