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簡介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於111年12月所發布之報告顯示,約有22.8%的求職者「曾在工作期間經歷過至少一種形式的暴力和騷擾」,而其中更有1/3的受害者表示,曾經同時遭過複數形式(生理、心理或性方面)的騷擾。
我國於103年7月已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將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與受侵害勞工的權益保護、救濟乃至於補償,明確列為雇主應盡責任與義務,因此對於職場上的風險危害評估以及安全維護責任,其實都是雇主需要花心思處理的問題,否則甚至可能產生民事上損害賠償。
沒錯,即使雇主不是行為人,雇主依然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雇主除了在事前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外,當勞工於工作時遭受到第三者(公司內:主管、同事、公司外:客戶、其他第三人)的不當行為,雇主更應於知悉相關狀況後,立刻積極、妥善地處理,否則即可能產生賠償責任。
- 甚麼是「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怎麼訂定?
其實勞動部已於109年即有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且因應近年法律變更亦有不斷更新,例如今(111)年8月配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因此又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三版)」。
其實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的內容,可視各事業單位需求制訂,也可以將各種法律上的規範包含在內,例如:
-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調查程序
- 職業安全衛生法:各種工作安全危害防護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暴力預防措施
- 其他:各種意見陳述、申訴流程與辦法…等等
此外也要提醒「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也可能是勞動檢查所要索取的資料喔!!
倘若公司未制定相關規範,主管機關會先命限期改善,若未依命令改善者,則可以處3-15萬元以下罰鍰喔。
- 雇主有糾正員工不當行為的義務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以上二條文,即足以說明雇主面對職場上不法侵害的責任,即便雇主並非行為人,但雇主對於相關案件發生若置若罔聞、未積極處理,此時雇主依然會有「連帶賠償責任」。
悲觀、消極的雇主可能看到這就又要唾罵:「甚麼都要雇主賠錢!!」
但其實仔細看上開條文的但書,皆有明示在特定狀況下雇主可以免責:
- 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從不法侵害,變成職業災害!?
- 工作量顯著增加,加班時數也大幅增加(加班時數 倍增以上,而平均1個月加班時數約100小時以上) 等的狀況,其後在業務上花費龐大的勞力(包含陷入 難以確保休息、休假的狀態等)。
- 變更為以往未曾經歷過的工作內容,被迫時常處於緊張的狀態。
所以不要認為職場上的糾紛,僅止於屬於勞工與勞工、勞工與主管之間的問題,若人資夥伴已嗅到職場上奇怪的氛圍,就應該儘速利用專業介入,以避免後續產生更多、更大的問題。
- 雇主應如何防止「不法侵害」發生或避免連帶責任!?
不過,對於雇主事業內部的制度上,仍得以就常見爭議予以預防,並建構適當的因應程序,以資避免危害或賠償責任的發生,故本會特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程居威律師,就職場上常見的危害予以分類並提供指南,使各事業單位得以知悉、預防侵害,透過律師多年的勞資爭議、訴訟實務經驗,以作為事業單位實的預防、因應的借鏡,進而避免近年來時常發生的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各種爭議發生。
師資介紹
程居威 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現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諮詢律師、臺北市政府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特約外部督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外聘專家、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法講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獨任調解人、調解委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
課程大綱
一、常見的職場不法侵害類型與定義介紹
(一)職場霸凌:
1.肢體暴力常見案例解析(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
2.心理暴力常見案例解析(如:威脅、欺凌、騷擾、辱罵等)
3.語言暴力常見案例解析(如: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
(二)性騷擾:
1.甚麼是敵意工作環境,哪些行為會構成?
2.甚麼是交換式性騷擾,哪些行為會構成?
3.「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後,會否影響雇主相關防治義務?
二、雇主面對各種不法侵害的責任與義務?
(一)怎麼做才算「已善盡防治義務」?
1.公司能否加裝監視器、錄音...等設備,以作為舉證與預防?
2.訪談與調查紀錄如何進行?訪談時能否未經同意錄音、錄影?
3.公司應否主動介入勞工間口角爭執?
(二)未善盡防治責任的後果?
1.主管對申訴不處理、不當回應,會否導致公司需負擔責任?
2.職場霸凌、性騷擾,有否可能衍生職業災害?
3.勞工被認有不法侵害,能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雇主發給資遣費?
上課地點
北 區/中華民國品質學會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75號9樓902教室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2年5月12日(五)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折。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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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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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