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112年5月12日(五) 【職場不法侵害(歧視、霸凌與性騷擾)及職業災害防治與雇主賠償責任】

代  碼:11203A-6
報名狀態:報名已截止

課程簡介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11112月所發布之報告顯示,約有22.8%的求職者「曾在工作期間經歷過至少一種形式的暴力和騷擾」,而其中更有1/3的受害者表示,曾經同時遭過複數形式(生理、心理或性方面)的騷擾。

我國於1037月已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將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與受侵害勞工的權益保護、救濟乃至於補償,明確列為雇主應盡責任與義務,因此對於職場上的風險危害評估以及安全維護責任,其實都是雇主需要花心思處理的問題,否則甚至可能產生民事上損害賠償。

沒錯,即使雇主不是行為人,雇主依然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雇主除了在事前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外,當勞工於工作時遭受到第三者(公司內:主管、同事、公司外:客戶、其他第三人)的不當行為,雇主更應於知悉相關狀況後,立刻積極、妥善地處理,否則即可能產生賠償責任

  • 甚麼是「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怎麼訂定?

其實勞動部已於109年即有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且因應近年法律變更亦有不斷更新,例如今(111)年8月配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因此又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三版)」。

其實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的內容,可視各事業單位需求制訂,也可以將各種法律上的規範包含在內,例如:

  1.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調查程序
  2. 職業安全衛生法:各種工作安全危害防護
  3.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暴力預防措施
  4. 其他:各種意見陳述、申訴流程與辦法等等
簡言之,公司除了按主管機關發布之指引依樣畫葫蘆外,更可以將公司內部各種性騷擾霸凌處理機制、職業資害預防、工作安全管理...等等一併納入,以避免公司有過多不同資料、疊床架屋,進而於事件發生時產生混亂。

此外也要提醒「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也可能是勞動檢查所要索取的資料喔!!
倘若公司未制定相關規範,主管機關會先命限期改善,若未依命令改善者,則可以處
3-15萬元以下罰鍰喔。


  • 雇主有糾正員工不當行為的義務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以上二條文,即足以說明雇主面對職場上不法侵害的責任,即便雇主並非行為人,但雇主對於相關案件發生若置若罔聞、未積極處理,此時雇主依然會有「連帶賠償責任」。

悲觀、消極的雇主可能看到這就又要唾罵:「甚麼都要雇主賠錢!!」

但其實仔細看上開條文的但書,皆有明示在特定狀況下雇主可以免責
  • 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不法侵害事件已發生的事實固然無法改變,且不法侵害案件類型百百種,雇主不可能完全避免,但重點其實在雇主知悉案件發生後有哪些因應措施!!

  • 從不法侵害,變成職業災害!?
無端增加超出勞工合理、一般狀態下所能負荷之工作量,皆有構成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之虞,按勞動部107年動部修訂之「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認定指引」,對於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有以下舉例:
【心理負荷的強度「強」的例子】
  • 工作量顯著增加,加班時數也大幅增加(加班時數 倍增以上,而平均1個月加班時數約100小時以上) 等的狀況,其後在業務上花費龐大的勞力(包含陷入 難以確保休息、休假的狀態等)。
  • 變更為以往未曾經歷過的工作內容,被迫時常處於緊張的狀態。
而行政法院也肯認,高強度的工作壓力導致勞工自殘屬於一種職業災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 號判決(被告為勞工保險局):
「龐大的工作量及繁雜的工作內容,在長期間且長時間工作下,以致身心俱疲,承受巨大的工作壓力而無法負荷,於106211日凌晨在中菲行公司頂樓跳樓自殺身亡等語,益徵被保險人王珮螢確因工作致生高度焦慮之壓力情境,而最終發生自殺之悲劇結果。」

所以不要認為職場上的糾紛,僅止於屬於勞工與勞工、勞工與主管之間的問題,若人資夥伴已嗅到職場上奇怪的氛圍,就應該儘速利用專業介入,以避免後續產生更多、更大的問題。

  • 雇主應如何防止「不法侵害」發生或避免連帶責任!?
確實,要完全迴避掉所有「不法侵害」實在非常困難,畢竟勞資關係所面臨的事務、樣態百百種,實在難以將所有樣態予以分類,建構預防制度。

不過,對於雇主事業內部的制度上,仍得以就常見爭議予以預防,並建構適當的因應程序,以資避免危害或賠償責任的發生,故本會特邀請
勝綸法律事務所-程居威律師,就職場上常見的危害予以分類並提供指南,使各事業單位得以知悉、預防侵害,透過律師多年的勞資爭議、訴訟實務經驗,以作為事業單位實的預防、因應的借鏡,進而避免近年來時常發生的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各種爭議發生

師資介紹

程居威 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現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諮詢律師臺北市政府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特約外部督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檢查處外聘專家、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法講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獨任調解人、調解委員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

課程大綱

一、常見的職場不法侵害類型與定義介紹

(一)職場霸凌:

1.肢體暴力常見案例解析(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

2.心理暴力常見案例解析(如:威脅、欺凌、騷擾、辱罵等)

3.語言暴力常見案例解析(如: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

(二)性騷擾:

1.甚麼是敵意工作環境,哪些行為會構成?

2.甚麼是交換式性騷擾,哪些行為會構成?

3.「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後,會否影響雇主相關防治義務?

二、雇主面對各種不法侵害的責任與義務?

(一)怎麼做才算「已善盡防治義務」?

1.公司能否加裝監視器、錄音...等設備,以作為舉證與預防?

2.訪談與調查紀錄如何進行?訪談時能否未經同意錄音、錄影?

3.公司應否主動介入勞工間口角爭執?

(二)未善盡防治責任的後果?

1.主管對申訴不處理、不當回應,會否導致公司需負擔責任?

2.職場霸凌、性騷擾,有否可能衍生職業災害?

3.勞工被認有不法侵害,能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雇主發給資遣費?

上課地點

北 區/中華民國品質學會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75號9樓902教室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2年5月12日(五)

13:30~17:3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折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