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係採取極高規格限制,但凡討論到資遣、解僱無一不會提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法官皆認為終止契約屬於雇主「終極」、「不可迴避」的手段,因此需要負擔極高的舉證義務,否則就可能被認定解僱違法。
在過往違法解僱勞工的風險對於雇主而言可能相對較低,蓋對於勞工而言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成本極高,考量訴訟成本後多數勞工可能直接選擇另謀他職,但在109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該法有所謂的「定暫時狀態」,即於訴訟結束前法官可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續付薪資,因此目前終止契約爭議的風險其實對於勞資雙方都一樣,相當高!!
課程簡介
「你,明天不要再來了」
這種很霸氣的說法,大概在很多人腦袋中都有,總覺得不順老闆的意思就很可能會換到這句話。
- 但老闆中真的能這樣做嗎(隨意開除勞工)?
- 只要付錢就能隨意叫勞工走路嗎?
或許過去老闆們可以因為勞工不懂法規、訴訟期間漫長…等等,因此呼之即來揮之即去!!
但近年勞動法已成為顯學,政府機關、法律專業工作者、勞工團體或工會組織…等等,都很積極地在推動勞動法的普及與解釋,因此要再這樣任意解僱勞工,恐怕會踢到鐵板!!
更不用說前年通過的勞動事件法,更是對於勞工生訟有相當大的幫助,例如: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簡言之,當法官認為勞工訴訟並非無勝訴之望時,就可以命令雇主暫時性地繼續僱用勞工、續付薪資,而且縱使未來雇主勝訴,該期間勞工既已提供勞務,自無庸返還工資,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
「惟勞工已依處分提供勞務者,就已受領之工資,並不負返還義務,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因此,雇主未來於解僱勞工時,請務必履行各種法定義務與程序,使終止契約的程序切合法律規範,以避免產生後續的風險與成本,但對於工作能力不佳的勞工,雇主需要進行哪些程序,才能確保資遣合乎法定要件、程序呢?為甚麼有些公司明明有進行績效面談、改善,卻仍被認定屬於違法解僱呢?
本次本會特別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程居威主持律師,協助釐清、說明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注意的流程、資料與標準,使雇主得已知悉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不能勝任工作」,並讓事業單位得以建構完整、合法的程序。
師資介紹
程居威 主持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課程大綱
一、法院關於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標準
(一)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之概念與定義
(二) 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
(三) 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
二、績效改善流程與應注意事項
(一) 績效改善流程設計
(二) 如何進行績效改善流程
(三)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上課地點
北 區/中華民國品質學會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75號9樓902教室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2年3月23日(四)
13:30~16:30(計3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六人以上或任報名六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折。
繳費方式
-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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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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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