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

(準時開班)111年11月29日(二) 【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

代  碼:11124A
報名狀態:報名已截止

課程簡介

自105年「一例一休」以來,勞動法已逐漸走入大眾視野,而108年起實施的「勞動事件法」更是再次將勞動議題推上大眾媒體,使大眾對於勞動權益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
勞動基準法於73年實施以來,整體法制架構鮮有變更,但為了因應人民與社會的期待,近幾年勞動法、勞動政策已逐步成為政府重要施政指標,對於企業的限制、檢查與糾正亦逐步加強,因此近年對於法令的變更與重視,不可謂不大,事業單位請務必要對於相關法律予以適度地了解,方能長治久安。


「請神容易,送神難」這在勞資關係中也一樣,僱用員工很簡單,合理的薪酬、雙方合意即可,但若勞工表現不如預期,雇主可以隨意要求勞工離開嗎?

事業單位不可不知道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五款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係指勞工之學識、品行、能力、 身心狀況等客觀上不能完成工作、或主觀上怠忽所擔任之工作, 致不能完成。第按雇主必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雇主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此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雖然勞基法沒有明文,但司法實務對於「雇主終止契約」向來採取極高的限制,幾乎已要求雇主僅有在「求其生而不可得」、「不得不解僱」的狀態下,方允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當然,也有許多事業單位不理會上該司法實務見解,但請務必小心,於「勞動事件法」通過後的現今,對於解僱爭議勞工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喔!!(簡單地解釋確認僱傭關係的「定暫時狀態」,即法院可以命令雇主在訴訟結束前「繼續僱用勞工」,勞工可以一邊跟公司訴訟一邊在公司上班,因此如今雇主對於「終止契約」的決斷,請務必要確認其適法性後再執行!!)

終止契約往往是勞資爭議發生的主要時間點,因此事業單位於之終止契約前,請務必將相關要件、程序與事證準備好,並且應妥是與勞工說明,倘若事前能先採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明文約定,則更是避免爭議產生的加分項。
終止契約的處理,實際上具備高度技巧性,人資人員足了需要充分的法律認識,更需要相當程度的溝通能力,故本次課程本會特別邀請勝綸法律事務所李柏毅 主持律師,對於雇主終止契約的各面向予以說明、解析,以期待能真正地達到「好聚好散」的目標。

師資介紹

李柏毅 主持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現職: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台北律師公會第29屆勞動法委員會委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赴事業單位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推薦師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事務學院講師、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律師、新北市產業總工會諮詢律師

課程大綱

  1. 懲戒解僱與經濟性解僱的差異?不同法規怎麼運用?
  2. 員工未辦妥離職程序(含交接),雇主能如何因應?
  3. 禁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與解僱)之規定?
  4. 資遣要件之實務認定、爭議案例、資遣費之計算、資遣通報
  5. 解僱要件之實務認定與爭議案例、違法解僱之風險

上課地點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培訓教室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7號11樓之1
※本會仍得視情況調整適當授課地點

課程時段
111年11月29日(五)

13:00~17:00(計4小時) 

課程費用

新台幣2,000元/人(含講義及課程證書製作費),請最遲於開課一週前繳交。

(報名完成手續係以本會收到繳費款項,若報名人數額滿,將優先保留已繳費之名額)。 

 

課程優惠

  • 二人以上或任報名二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八折
  • 三人以上或任報名三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七五折
  • 四人以上或任報名四門課,每人每門課程優惠六折
以上優惠擇優提供,不以單人、單一公司為限。
現場繳費者恕不優待

繳費方式

  1. 郵政劃撥:帳號(052-84566),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劃撥單備註欄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2. 匯款(ATM):帳號(土地銀行松山分行063-051-007800),戶名(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匯款收據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報名方式

  1. 填寫報名表後待收到本會email通知應繳報名費後再繳費。若三日內無收到本會繳費通知,煩請致電「02-2578-2881#15林先生」確認本會是否收到您的報名訊息。

  2. 繳費後,請務必回傳您的繳費憑證,並註明報名公司(或學員姓名) 、帳號後五碼及課程名稱。 
    (傳真02-2570-9547/
    email:airroc.lesson@gmail.com)

注意:報名繳費因故無法出席者,請於開課三日(不含開課當日及六、日)前告知,否則恕不退費。依規定期限預告者,本會將扣除所繳金額10﹪之手續費後退還。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電本會(02)2578-2881#15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