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當勞工已完成提供勞務時,雇主即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不論該勞務為一分、一小時或一天;反之,當勞工遲到一分鐘,因未提供該一分鐘之勞務,故雇主亦當然毋庸給付該一分鐘之報酬。
此議題的產生,主要係因東方社會慣採月薪制,而按月發薪就會有大月、小月日數不等的問題;反之,歐美則多採周薪或雙週薪制,即固定7天或14天發給,因此不會有此爭議。
而月薪制其實在實務中,會產生非常多的小問題,因此還是比較推薦採雙周薪制;雖然與我國實務國情不符,但對於薪資計算,真的能清楚很多。
有點跑題了,回歸正題。
二、月薪制工作者應該按大小月日數不同,而有不同薪資數額!?
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按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之性質,勞務提供與工資獲取係具備對價關係,即勞工有提供勞務,即會有領取報酬的權利。
那麼,工作30天與工作31天,為何月薪皆為相同數額?
大月請假一日,實際出勤日數也是30日,薪資卻比小月30日出勤少?
上述問題,就是月薪制最常見的問題,而此問題會產生,即是由於勞動法上,其實並沒有月薪的概念,因為「週」(7日)係屬於固定的數值,而「月」則會因月份之不同而有28、29、30或31日之變化。
那麼,月薪制是否應按大小月日數不同,而有不同的薪資數額呢?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基上,工資之內涵、發給依據…等等,皆應由勞資雙方所自由約定,只要該筆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109年為:月薪23,800元、時薪158元;110年為:月薪制24,000元、時薪160元),即將無違法疑慮。
因此,當雇主表示「每個月發給薪資30,000元」時,其實就是以「任職足月,作為發給薪資之依據」,因此當勞工滿足「全月在職」的要件時,雇主即應實現約定,給予勞工月薪30,000元,而不論該一個月為28日、29日、30日或31日。
可以將全勤獎金作理解範例,雖然全勤獎金確實屬於工資,但其領受的資格卻為「全月在職、未遲到早退」(實際領取資格,得以工作規則制定之),因此當勞工有遲到早退時未滿足請領要件,雇主自無發給該筆工資(全勤獎金)之義務。
三、勞工月中到職,薪資應如何發給?
由於勞工並未全月在職,因此自然無法領受全額月薪,此點無庸置疑,但假設有二名勞工【A】與【B】,兩人皆與雇主約定採月薪制,每月發給月薪30,000元,而兩人並分別前後到職:
【A】於3月15日到職(大月,31日)
【B】於4月15日到職(小月,30日)
此時,【A】與【B】的薪資應如何發給呢?
首先,先看看主管機關怎麼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 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準此,如果勞資雙方並未特別約定,按上揭函釋與實務慣例,皆係採30日推算勞工一日工資,因此月薪總額÷30即為勞工一日工資,其後即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為勞務對價」之概念,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逐日計算、核發勞工當月薪資。
簡言之,當勞工每工作一分鐘、一小時或一天,勞工都能享有工資之請求權利,因此勞工的計算方式應為:
- 第一步,計算每日工資數額:
勞工月薪30,000元,一日薪資為30,000元÷30日=1,000元
- 第二步,視勞工出勤日數發給相對應之工資:
【A】於3月15任職,工作到4月共計提供勞務17天
故薪資應為1,000元×17日=17,000元
【B】於4月15任職,工作到5月共計提供勞務16日
故薪資應為1,000元×16日=16,000元
故薪資應為1,000元×17日=17,000元
【B】於4月15任職,工作到5月共計提供勞務16日
故薪資應為1,000元×16日=16,000元
請注意,工資請務必採正項加給,而不應
實務中,曾看過事業單位,以「扣除法」如此計算:
勞工月薪30,000元,一日薪資為30,000元÷30日=1,000元
【A】與【B】皆有14日未上班,因此薪資為:
30,000元-1,000元×14日=16,000元
倘若公司採「扣除法」進行計算,此時【A】之日薪為1,000元、共出勤17日,公司卻僅僅發給16日之工資(16,000元),顯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而有受2至100萬裁處之虞。
四、2月份的薪資怎麼辦?
由於2月僅有28日(或29日),因此尚不合乎前揭函釋所定之30日,此時,倘勞工於2月2日到職,倘比照前述規則,縱使勞工該月僅比其他勞工少出勤1日,但按日計算勞工之薪資僅有27,000元,對勞工而言,除了本就未出勤的1日外,該員更少領受了2日工資2,000元(與全月在職28日,得領受30,000元相比),顯屬不公。
因此,針2月任職之勞工,建議有以下作法:
- 【1】仍將2月「視為」30日,即贈送勞工2日(或1日)工資。
假設:
於2月2日到職(2月任職27日),但直接以29日計算工資(工作27日再送2日,加上未工作日數1日,剛好30日)。
於2月28日到職(2月任職1日),但直接以3日計算工資(工作1日再送2日,加上位工作日數27日,剛好30日)。
於2月2日到職(2月任職27日),但直接以29日計算工資(工作27日再送2日,加上未工作日數1日,剛好30日)。
於2月28日到職(2月任職1日),但直接以3日計算工資(工作1日再送2日,加上位工作日數27日,剛好30日)。
- 【2】特別約定:2月份之日薪資,以曆日計算,即÷28(或29日)計算
故2月份一日薪資為:30,000元÷28日≒1,071.4元。
2月2日到職,薪資應為:1,071.4元×27日=28,928元。
2月28日到職,薪資應為:1,072元。
2月2日到職,薪資應為:1,071.4元×27日=28,928元。
2月28日到職,薪資應為:1,072元。
然而,選擇第二種作法,請務必與#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明文紀錄二月之薪資有特別之約定,否則,即會產生計薪邏輯不同的狀況產生。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及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