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資訊

2023年春節連假日,每天的屬性是甚麼(休息日、休假日)?

未提供相片說明。
  明(112)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規定的春節連假 共計有10日,各位知道是怎麼產生的嗎?
國定假日應放假之緣由,係明文規範於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上開規範所提及之「紀念日、節日」,則可參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因此,春節放假依法為「除夕、初一、初二與初三」共4日,明年即為1月21日到1月24日
除夕:1月21日,星期六
初一:1月22日,星期日
初二:1月23日,星期一
初三:1月24日,星期二
若公司與政府機關相同,都是以六、日為固定例、休日,那麼依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第1項規定,國定假日應「擇日補假」: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怎麼補假,同條文的第二項明文說明,法無明文,由勞資雙方自由協商議定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但協商議定很容易產生歧見、無法達成共識,而且這是個別勞動條件,因此原則上需要獲得個別勞工同意才可以,更使得協商產生諸多困難。

建議可以「參酌」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1 條但書之規範辦理(可事前於勞動契約中明訂,或事後個別協商):

「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簡單說,除夕、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都是最近一個工作日補假,因此會形成「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規劃,如下:

1月21日,除夕(六)挪移至1月25日(三)補假

1月22日,初一(日)挪移至1月26日(四)補假

如此一來,即會使1月21日~26日,共計6日的連續假日,而每日的性質如下:
 
21、22、23、24、25、26
休、例、國、國、國、國
 
21、22日的例假、休息日性質可以互換
法律並未限定週六固定為休息日、週日固定為例假日
注意:國定假日挪移要經過勞資雙方「個別」同意,而挪移方式則沒有限制,但需要確明挪移與被挪移之日
但如此一來,當週就只會有一日工作日(即27日,週五),上班一日後就又立刻碰到了六、日休息,才工作一天又要休息兩天,因此當天工作很可能會心不在焉,故「政府機關」才會將2月4日挪移至1月27日,以構成連續休假。
 
意:「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是政府機關的班表,並不當然適用於民間機關

至於政府機關辦公行事曆1月20日為何放假,這是因為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條第2項有說明: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因此,為滿足上述規範,方才又再把1月7日(六),挪移到除夕前一天(1月20日),使得連假又~~更長了。
 
但是要注意,該要點前面幾個字是「政府機關」,因此適用對象是政府機關,故這樣的挪移方式並不是當然適用於一般事業單位喔!!

若直接按照其挪移之結果:
1月7日(六)挪到1月20日(五),1月7日變更為工作日
2月4日(六)挪到1月27日(五),2月4日變更為工作日
 
以上情況,都產生了勞工在特定時間點續工作6日,此狀況明顯然違反 勞基法第36條的規範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因此,上面的挪移,並不是勞、資雙方合意,就可以進行任意地挪移!!
倘若「比照政府機關的行事曆出勤」,先決條件適應經過勞資會議通過變形工時(二週、四週、八週,或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是出勤),並請務必留存該勞資會議決議之相關資料,以避免未來產生爭議、勞動檢查時無法舉證喔!!

倘若已經過勞資會議確認適用變形工時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也有與勞工約定此出勤、排班之狀況,勞工同意締結勞動契約並未表示異議,112年1月分各日之法律性質,即如下圖所示:
 
1 2 3 4 5 6 7
例/休 元旦補假 工作日
8 9 10 11 12 13 14
例/休 工作日 例/休
15 16 17 18 19 20 21
例/休 工作日 挪移(1/7)
休息日
例/休
22 23 24 25 26 27 28
例/休 國定假日
初二
國定假日
初三
國定假日
除夕補假
(1/21)
國定假日
初一補假
(1/22)
挪移
(2/4)
休息日
例/休
29 30  
例/休 工作日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及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