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要請假證明而已,有這麼嚴重嗎…?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明文規範: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明文規範: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本條文三段皆為「句號」因此各段皆屬獨立字句:
- 勞工請假應事前口頭、書面敘明申請
- 有緊急事故時,得委託他人代辦
- 雇主可要求勞工提供請假證明文件
所以公司要求勞工提供請假證明,係屬雇主發揮其合理、合法管理權能並無不當(除有法律特別明文,毋庸提供請假證明之假別,如:生理假),或許勞資間已存在衝突,但郭姓勞工的舉措確屬不妥,讓我們看看詳細的案發過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郭○○係高○○所雇佣之員工(已離職),於民國110年5月26日眼睛不舒服欲向公司請假,因不滿高○○要求其提供診斷證明書,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8時37分許,在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群組「拖板組群」之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域,以其暱稱「郭○○」帳號,藉標註高○○LINE暱稱「藝軒」帳號之方式,對高○○辱罵「幹你娘,要扣就扣,當作我三歲小孩」、「幹你娘,我頂多不要做,機掰,證明三小」等言語
其實法官在審酌此類案件,多會認勞資雙方經濟、社會地位(甚至教育程度)不對等,因此多會對勞工特別寬容
例如:法官常認○、○你娘、機○...等,屬勞工發語詞、語助詞
因此不能逕自認定勞工為有意貶損不過本件勞工似乎於情、理、法上,法官都找不到可以體恤的立論基礎
意氣用事口不擇言,雖然可以一時舒緩不滿,但後果可是白花花的6,000元阿(兼自請離職,失業)
雇主、雇主代理人(主管),與勞工的對話則更應小心,否則很可能導致更多嚴重後果。
各種管理最好都有所本,方不致爭議產生時,沒有依據主張自身為合理管理
雇主、雇主代理人(主管),與勞工的對話則更應小心,否則很可能導致更多嚴重後果。
各種管理最好都有所本,方不致爭議產生時,沒有依據主張自身為合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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