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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課前揭露】Part 3

3月25日【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課前揭露Part 3】

若公司未與勞工有合法的特別約定,勞工倘欲離職,實則毋庸獲得雇主同意,只需要清楚、明確的告知雇主離職之意思與離職日即可。

相關說明,可參前二次課程揭露

Part 1

Part 2

反之,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就沒這麼簡單了。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須符合勞基法法定事由

雖然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也毋庸獲得勞工同意,不過要使終止契約有效果,則需要有符合「法定事由」作為前提。

若未符合「法定事由」而逕行資遣,則該資遣即屬違法而沒有任何效力喔(民法第71條參照)!!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之規範原則上有三種方式:

  • 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資遣
  • 勞基法第12條,懲戒性解僱
  •  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

此外,更不要忘了終止契約應屬於「最後手段原則」。

因此在資遣勞工前,請務必提供績效改善計畫,給予改善期間、方式與目標,甚至採行調動等方式改善,俟改善未果在予以資遣。

而懲戒解僱時,雖毋庸給予改善計畫,但仍應符合「最後手段原則」,故應確定解僱確屬於不得不為之求其生而不可能之最後決斷

你們一直說「最後手段」嚇雇主,那依據為何?

  •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207 號民事判決:

「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不論基於因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在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應允雇主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920 號民事判決:

「而在各種懲戒手段中,以解僱終止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關係,因涉及勞工之工作權保障之範圍,因此在可期待雇主之範圍內,#若有捨解僱而得採用對勞工權益影響較輕之措施者,應係符合憲法保障工作權之價值判斷,故解僱係雇主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的手段,即『解僱之最後手段性』。」

基上,按最高法院之見解,只要是終止契約(無論資遣還是解僱)都必然需要依循最後手段原則,差別僅在於:

#資遣

應以各種方式嚐試繼續勞動契約之維持,例如:PIP(績效改善)、調動

例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判決:

業務人員長期無法達成業績目標,經雇主給予相當改善期間仍無法達到,且無法轉任其他職缺者,雇主即非不得以業務人員之業績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

本件即明確說明,業務人員長期無法達到業績表準,雇主仍不得逕自採行資遣方式終止約!!而是要考慮是否有給予 #適當之改善 期間(方式),或該員是否有可能調動至其他職務後,始得予以經濟性資遣。

#解僱

應確認勞工之行為,已確實 #無法使雇主有繼續契約之任何可能,是否有其他懲戒之方式可達成改善目標。

例如: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182 號民事裁定:「縱被上訴人另於107年9月28日下午3、4點始回 公司而有曠工之情形,然依上訴人工作規則第7章第5條之規定 #上訴人僅得考慮處以工作規則第7章第5條所定之扣薪或其他減少福 利措施之方式而為適當懲處;尚與上訴人之工作規則第 17條第7 款規定(記大過事由)『當次曠工時數達一日未達一點五日或一 個月內曠工達三日者」』不符,上訴人逕予被上訴人3 大過之懲處 ,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其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5 款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非合法。」

按上述判決之內容即明,當雇主有對於勞工危害較小的懲戒時,應優先 #採危害較小之懲戒為手段,以符合「#比例原則」。

如果公司採行較輕為之懲戒即可糾正勞工行為,或勞工行為並未達到完全不可接受之程度,雇主皆不得逕自採行懲戒解僱喔!!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擺爛,應該資遣還解僱?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即 #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屬之。」

準此,所謂不能勝任工作,除了「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怠忽工作」亦屬之。

因此「#能為而不為」(即擺爛),原則上仍是以資遣為原則;不過,勞工擺爛雇主還要付錢請其走人,似乎不這麼公平吧!?

事實上,倘若勞工擺爛行為已具有惡意,甚至 #危害事業單位營運,此時倘採取懲戒性解僱,則尚無不可。

然而懲戒解僱的認定要件,相較於資遣而言更顯嚴格,因此除了有實際的事實產生外,雇主的管理制度、糾正程序以及損害舉證…等,倘有一部分出錯、不足,皆很有可能導致懲戒性解僱違法喔!!

畢竟原則上,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原因),仍是以資遣為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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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雇主經營需求,以及實務管理之必要,本會特於110年3月下旬,開辦以下課程,詳情可至下列連結網站查看,或追蹤本會以取得課程事前接露:

✦因應基本工資調升薪酬規劃實務與成本分析✦

報名與課程簡介網址

https://www.airroc.org.tw/news2_detail/30

✦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報名與課程簡介網址
https://www.airroc.org.tw/news2_detail/31

此外,本會有特別為學員建構Line群組,倘於課後遇到任何實務上的問題,皆可提出分享、討論與尋求解答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