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多數公司或店家在徵人時,會以面議的方式呈現薪資待遇,但很多時候這樣的作法可能已有違法之虞!!究竟職缺應如何刊登才最保險呢?以下整理了幾點供大家參考:
- 民國107年就業服務法修法後,若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之職缺,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即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該職缺之薪資範圍,而不能再以「待遇面議」的方式呈現,否則可能遭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 整理勞動部的「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所謂經常性薪資是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給與。
簡單來說,勞工每月或定期,預期可得的固定報酬(像是按月給付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通常皆屬經常性薪資的範疇,而浮動薪資則不包含在內。 - 若勞工非月薪制勞工,而係以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報酬,也應公告或說明每小時、每日或每件之金額。
例如:時薪180元、日薪1,500元、按件計酬一件2,000元起 - 而薪資範圍的公開揭示或告知上,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呈現。
區間:薪資3萬5千元至3萬8千元
定額:薪資3萬5千元
最低數額:薪資3萬5千元以上 - 若以區間的方式呈現薪資範圍,範圍以不超過5千元為宜。
若公司同時需數名相同職務但所需條件不同的人才,亦可以此方式清楚呈現。如行政助理薪資範圍:2萬8千元(無工作經驗)至3萬5千元(具備2年以上工作經驗) - 雖然此指導原則並未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公司並不會因未遵守此指導原則而遭裁處,但公司對於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缺,若未依就服法之規定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或薪資範圍過大有寫等同於沒寫,而有違反此款立法欲達到薪資透明化的目的時,仍可能遭受行政裁罰,主管機關亦表示接獲不少陳情的案例,亦有實際裁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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