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係規範於就業服務法第33條,該條文明是員工被資遣、離職之十日前,應列冊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以下整理、提供資遣通報較常見問題:
- 資遣通報期間與預告期間,兩者並非指同一件事情!!
- 承上,只要是資遣,就必須進行通報,無論勞工年資多寡(行政院勞工委員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
- 到職日過短,無法於10日前通報者,得採就服法第33條但書,於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補行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1月07日勞職業字第0970087602號函參照),但仍建議應提早進行通報作業(可短於10日)。
- 資遣通報的起算日,是從離職生效日起算,即勞工離職「後」一天起算往前推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函)
- 資遣通報期間應依曆計算,例、休日與國定假日毋庸排除,且通報日若遇上例、休日與國定假日,則自動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函)
資遣通報與預告期間,實際舉例如下:
勞工年資未滿1年,資方預計於110年1月9日終止勞動契約。
- 預告之日(離職之日「前」一日起算;或預告之日「後」一日起算):
自1月9日回推10日,且起算日不計入,故應於12月30日預告終止資遣。
- 資遣通報之日(離職之日「後」一日起算):
自離職生效日(即契約終止日次日)1月10日起算,故應於1月1日進行通報;但1月1日(五)為元旦,且後續為1月2日(六)與1月3日(日),故可遞延至1月4日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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