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定假日分為兩種: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如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日)
- 一般勞工1年有12日之國定假日;原住民則多1日「原住民族紀念日」,共13日
- 「原住民族紀念日」專屬於原住民,此外,「原住民族紀念日」沒有特定日期,視各族習俗不同而定,因此需要提供相關資料才可以申請喔!
- 國定假日出勤,無論出勤時數多寡,當日工資皆應加倍發給;超過8小時部分,則回歸一般加班計算(前二小時4/3倍、後二小時5/3倍)
- 國定假日之法定位階低於例假與休息日,因此當國定假日與例假、休息日衝突時,國定假日應另外擇日補假。
- 國定假日挪移補假,其補假期日應由勞資雙方合意訂定。
- 承上,若勞工於約定補假日前離職,雇主毋庸額外補償;反之,如果先休假後上班,勞工於補班日前離職,雇主亦不得要求補償。
- 國定假日屬於個別勞動條件,因此挪移需獲得「個別勞工」同意,不可以公司工作規則、管理規章強制性挪移。
- 國定假日挪移,請務必確明被挪移之日,以及該日被挪移至何日。
(例如:109年10月10日國定假日,挪移至109年10月9日) - 按人事行政局行事曆,常有挪移休息日以達成連續假日的狀況,但要特別注意,人事行政局行事曆係規範公務人員,一般勞工並非當然可以直接挪移,而是需要透過變形工時制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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