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與學說實務中,多數不認為勞工有「就勞請求權」,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民事判決即明確說明:
「是僱用人僅負給付報酬之義務,並無受領勞務給付之義務。」
簡單來說,雇主於勞動契約中,同時存有權利與義務:
「受領勞務的權利」「給付薪資的義務」
(勞工則是相反,同時存有「受領薪資的權利」與「提供勞務的義務」)
而當雇主怠於受領工勞務,例如:
- 要求勞工提早返家休息
- 因工作量不足,未充分使用完整工作時間
此時僅能認雇主怠於行使權利,若雇主仍有依約給付工資,即不能認有違反勞動契約義務,因此勞工不能主張雇主有違法。
再更白話一點:
雇主可以花錢讓勞工養老,勞工卻不能據此認為雇主為屢行契約義務。無論老闆因何種理由,放棄、怠於行使受領勞務的權利,這都是老闆的選擇,畢竟人都有放棄的權利嘛,只要行使該權利不影響他人,原則上都應予以尊重(但近期也有見到,拒絕受領勞工勞務已影響勞工人格權之見解。)
但如前所述,雇主於勞動契約中,除了享有權利外,也同時負擔了義務。
雇主縱然可以拋棄自己的權利,但義務可不是說拋棄就能拋棄故雇主依然需要履行契約義務,即給付工資!!
此外,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性,明天的氣力雖然可以交給保○達B,但今天的氣力可沒辦法存起來明天再拿出來用啊!!
無論雇主有無使用勞工的勞動力,勞工依然會隨著時間流逝衰老、喪失勞動力!!
因此,民法第487條即明文規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當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即片面減少工作時間、提早始勞工下班,此時勞工依然能要求完整的薪資給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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