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新聞】《勞基法》第80-1條及《勞動檢查法》修法重點

新聞連結:事業單位拒勞檢 明起最高罰15萬 可連續開罰
  • 本會評論:
109610日總統府公報第7488號公告
總統令中華民國1096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63561
總統令中華民國1096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71
修正了《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以及《勞動檢查法》第3條、第4條、第7條、第33條及第35條條文
 
一、修正法規何時生效?
  上述法規修正,因公告並未公布施行日期,故應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條,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即上述法規修正將於今(12)日起生效。

二、本次修正案,主要修了甚麼?
(一)勞基法》第80-1條:
  本條係規範受裁處之事業單位資訊,原規範僅授權主管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但對於「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3項並未授權公布,故僅有少部分主管機關會自行公布(如新北市),但此舉仍有違法之虞。
至於修正後此三種項目,實務上對於勞工有甚麼幫助呢?
  1. 處分期日」、「違反條文」:此二項很直接,即可知悉該公司最近有無違法情事、違反何條法規範,以作為謀職者求職依據。
  2. 罰鍰金額」:罰鍰金額可讓內行人一眼看出,這公司是否屬於累犯,倘屬於累犯者,其罰鍰金額皆會逐步調高。
(二)《勞動檢查法3條、第4條、第7條、第33條及第35條條文:
  本次修法重點在於35條,即對於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妨礙檢查)、15條第2項(拒絕給付資料)之雇主,得「按次」裁處。
  因此,往後倘公司被勞檢時,妨礙或拒絕交付資料,勞檢員即得依據妨礙及拒絕次數,「按次」予以裁處315萬元,不若過往僅能一次性地裁處315萬元。所以未來,雇主面對勞動檢查,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
  承上,未來公司的違法成本將逐漸提高,故根本之道還是應建置完整、適法的管理規範,若承抱持著僥倖、認為勞工不會檢舉的心態,在未來勢必會造成嚴重後果,勞動法令其實沒有想像中困難,還是請各位人資夥伴、雇主多少花些時間著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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