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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之定義與罕見及常見未注意案例

就業服務法第5條已針對職業歧視禁止有明文規範,且由於違法之罰鍰極高(30萬起跳),故人資夥伴們招募時切記要小心注意喔。
一、什麼是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係指雇主因「與 執行職務無關」的特質,在沒有合法的目的與動機,而因此於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時,給予區別對待、排斥或其他不利益對待。

二、「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是指什麼?
  廣義來說,只要雇主因與「職務不相關」的特質,而對勞工有差別對待,都能說是就業歧視
  然而,以我國現行法規範而言,主要是針對就業服務法5條所規定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7項特質進行限制。
  假若雇主因為上述17項特質,而給予勞工差別對待,就屬於就業歧視喔;除此之外,倘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亦視為禁止歧視項目
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即明文「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故若對於愛滋病患者有就業歧視行為,並經查證屬實,亦將依就業服務法採最低30萬,最高150萬元之罰鍰。

三、常見,但你沒注意到的歧視
以下試舉一些例子,這些例子各位一定都看過:
1.誠徵廚房阿姨:涉及「性別」歧視
  這題很簡單也很直接,屬於直接「性別」歧視,畢竟阿姨會讓應徵者主觀認為僅限女性。

2.限役畢:涉及「容貌」、「身心障礙」、「年齡」歧視
  這題就比較困難了,應為屬於「間接」歧視,以下說明:

  兵役法412,「身心障礙」、「身高」、「體重」及「體格標準」過高或過低者免役。
  因此,「身心障礙者」因符合免疫標準,故自然無法取得「役畢」之要件,此設限將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獲得工作機會,而涉及「身心障礙」歧視。
  「身高」、「體重」及「體格標準」,則屬於「容貌」範疇,故雇主限定「役畢」,即是間接地限定「身高」、「體重」及「體格標準」等容貌條件,故亦屬於歧視範疇。

  另外,按兵役法3,年滿19歲者始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19歲以下的男性,即完全不可能服兵役,所以也會產生「年齡歧視」(限制19歲以下男子)。

四、你想像不到的就業歧視例子
  除了上述比較容易想像的歧視外,另外還有一種歧視,多數人應該想都沒想過:
「歡迎二度就業婦女、中高齡人士」或「身心障礙者優先錄用」
所謂就業歧視,其實只要客觀條件上使特定族群降低應徵意願,就可能構成歧視要件。

  以上二案例,前者可能導致年輕人(年齡)男性(性別)降低求職意願或迴避,故仍有構成歧視之虞

  而後者,則是無條件給予身心障礙者優惠,反而導致沒有身心障礙者被受到歧視
不過,此類的歧視案件,多會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指導方式協助改善,修改、避免相關用詞即可,畢竟立意良善,故實務上多不會直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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